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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源船务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0-09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6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梅元庄。
法定代表人:李利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杰,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源船务有限公司(CHINALANDSHIPPINGPTELTD)。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珊顿道**安盛大厦**(8SHENTONWAY#46-03AXATOWER,SINGAPORE068811)。
代表人:侯守江,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佐明,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钢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船务公司)因保函引起的其他海事海商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32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安阳钢铁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贝鲁特当地法院的扣船令原件系阿拉伯文,但中源船务公司提交的是扣船令英文翻译件而非原件的公证认证文件,且中源船务公司不能提供原件予以核对,二审判决采信该证据,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二)根据目的港检验报告结论,涉案货物系雨雪导致锈蚀。大副收据、提单批注及货物状况报告隐瞒该事实,仅以惯例锈蚀批注,安钢股份公司对此毫不知情。雨雪锈蚀本可在发货前及时清洁,中源船务公司利用安钢股份公司善意出具的保函,任由损失扩大。二审判决未查明该事实,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三)中源船务公司委托恒荣船务有限公司付款的公证认证文件所附8页对账单中,前6页为泰兴船务有限公司的对账单。委托恒荣船务有限公司、泰兴船务有限公司付款的账单中,汇出款项批注的不是本案提单号。上述公证认证文件的形式和内容都存在重大瑕疵,二审判决据此认定中源船务公司的实际损失错误。(四)安阳钢铁公司在对雨雪锈蚀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中源船务公司拟定的格式条款出具了保函,且中源船务公司故意违反其与船东的租船合约,在船东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发清洁提单,构成违约,该违约赔偿责任应由中源船务公司自负。该违约行为后果不属于保函责任范围,二审判决认为中源船务公司向船东承担违约责任后,可以根据保函向安阳钢铁公司主张赔偿,适用法律不当。综上,二审判决未查明基本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再审。
中源船务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涉案货物在装货过程中并未遭遇雨雪天气,货物的锈蚀发生于装船前。中源船务公司对涉案货物的锈蚀无任何过错,有权凭安阳钢铁公司出具的保函向其追偿。(二)涉案保函由安阳钢铁公司签发,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安阳钢铁公司应当履行保函中承诺的赔偿责任。(三)涉案货物运抵卸货港后,收货人、船东及中源船务公司均委托检验人对货物进行了联合检验。中源船务公司在联合检验前书面通知安阳钢铁公司委托检验人参与联合检验,但其未予回复且未参加检验。经勘察与测试,检验人认为锈蚀货损情况与大副收据中的批注一致,货损发生于装船前,而非船方管货不当所致。(四)中源船务公司因签发与大副收据不一致的清洁提单而遭到船东的仲裁索赔。仲裁败诉后,中源船务公司积极与船东达成了和解以降低赔偿金额,并委托第三方支付了赔款。中源船务公司有权凭保函向安阳船务公司追偿。(五)收货人申请扣船索要担保、货物联合检验、收货人提出的索赔及和解意见、船东在伦敦对中源船务公司提起仲裁、伦敦仲裁庭做出的仲裁裁决、中源船务公司与船东达成和解协议等案件处理每一阶段的材料,中源船务公司均以邮件和传真等方式通知安阳钢铁公司,安阳钢铁公司也已确认收到。中源船务公司追偿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安阳钢铁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因保函引起的其他海事海商纠纷申请再审案件,应围绕安阳钢铁公司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中源船务公司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贝鲁特当地法院扣船令等文件,用以证明收货人向贝鲁特当地法院申请扣押了涉案船舶。该证据形成于我国境外,已经公证认证,且与安阳钢铁公司确认收到的中源船务公司通报船舶遭遇扣押情况的邮件,及安阳钢铁公司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且记载了该扣船事实的仲裁裁决书等一系列证据相互印证,二审判决采信该证据并认定相关案件事实,并无不当。
受船东及其保赔协会的委托,上海意简保险公估公司在货物装船过程中对涉案货物进行了检验,发现货物存在锈蚀,建议船长和大副对提单做出批注。安阳钢铁公司作为托运人,理应知晓货物装船前的状况,也有条件及时进行查验。该公司知道前述检验结果后,并未提出异议,而是自愿出具了案涉保函,申请再审时主张中源船务公司隐瞒事实,任由损失扩大,没有事实依据。
中源船务公司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对账单,其中附有恒荣船务有限公司付款的对账单,能够证明恒荣船务有限公司代为付款的事实。公证认证文件中虽然同时还附有泰兴船务有限公司的付款对账单,但与恒荣船务有限公司付款的对账单内容并不冲突。公证认证文件中汇出款项批注的内容系中源船务公司与船东和解协议中指定的付款账号,并非安阳钢铁公司申请再审时所称的提单号。二审判决认定中源船务公司已经委托案外人代为支付了相关和解款项,已经实际承担了损失赔偿责任,认定事实并无不当。
安阳钢铁公司向包括中源船务公司在内的主体出具的保函记载:“保证补偿你们一切损失。如贵司因签发上述清洁提单而遭受任何性质的索赔或承担任何责任、损失、损害或费用……”。收货人在目的港因货物质量问题向当地法院申请扣押涉案船舶,涉案船舶被扣押与货物的表面瑕疵以及中源船务公司出具清洁提单具有因果关系。根据保函的承诺,中源船务公司因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任何性质的损失和费用,安阳钢铁公司均有义务予以支付。因此,船东向中源船务公司追偿因签发涉案清洁提单导致与涉案船舶被扣押、收货人提出索赔有关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均属于保函责任范畴。二审判决支持中源船务公司此项主张,具有合同依据,亦无不当。
综上,安阳钢铁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西武
审判员  郭载宇
审判员  陈宏宇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陈振檠
书记员房建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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