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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0-27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7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巨力路。
法定代表人:黄东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滦平慧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张百湾镇五道岭村村委会办公室106室、108室。
法定代表人:韦治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峰,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娜,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滦平慧通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终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巨力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周 伦 军
审判员 阿依古丽
审判员 苏  蓓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荣娜
书记员 毕 肖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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