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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庆皓月清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8-2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7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大庆皓月清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杏山独立工矿区。
法定代表人:宫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博,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炬,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道区公平路与民丰大街交汇万通花园**座**栋。
法定代表人:王凤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利,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吕从贵,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大庆皓月清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皓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鑫建筑公司)、第三人吕从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大庆皓月公司以与盛鑫建筑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庆皓月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省大庆皓月清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富博
审判员  李盛烨
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池骋
书记员周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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