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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0-10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7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辽宁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卫国路**。
法定代表人:王连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武,北京华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畅,北京华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加清,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辽宁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世界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辽民终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金世界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外墙渗漏、顶层楼面渗漏、地下室反、地下室反水等工程不属于金世界公司分包给案外人的其他工程建八局承担保修责任。(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中建八局未尽维修责任,金世界公司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拒绝中建八局主张支付质保金和剩余工程款的请求。(三)案涉合同约定,中建八局应当向金世界公司支付罚金2673000元及因案涉工程质量问题,金世界公司已经支付的维修费342700元。对此,二审判决未予支持,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四)案涉《承诺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主要事实的证据,中建八局采用非法手段,偷盖金世界公司公章。(五)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08年8月31日、9月16日错误,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08年12月25日。由此发生的工期延误,中建八局应当支付违约金49552640.07元。综上,金世界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中建八局书面答辩称,案涉工程已实际竣工验收,金世界公司提出的渗漏点问题是验收合格后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且该部分并非中建八局的施工范围,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亦无需支付罚金。中建八局已承担全部维修责任,金世界公司并未将邀请第三方进行维修的情况告知中建八局。《承诺书》是金世界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不存在延误竣工的情形,中建八局不应支付任何逾期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世界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包括外墙渗漏、顶层楼渗漏、地下室返、地下室返水审判决认为因双方当事人签署了《竣工验收记录》《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故金世界公司主张的上述质量问题应属于验收合格后的工程质量问题。二审判决的上述认定是根据金世界公司的举证情况所作出的认证结论,即金世界公司仅仅主张案涉工程存在上述质量问题,但并未进一步举证说明上述质量问题是否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前已经出现且属于中建八局承包范围,故金世界公司在原审中的举证不能达到认定中建八局承包范围内容的工程交付前即存在上述质量问题的证明标准。二审判决的认证符合法定的证据采信标准。并且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交付使用后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案涉《对账协议》约定的质量保修条款进行维修,并未作出中建八局不承担质量维修责任的认定。金世界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事由没有事实根据,不能成立。
进一步而言,根据案涉《补充协议一》第七条约定……竣工验收进行结算后七天内付款至总价款的95%,余5%作为保修金,自中建八局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七天内一次性付清余款。金世界公司提出的2009年中建八局向金世界公司报送维修计划并取得60万元以及辽阳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质量问题督改通知单》,上述事实不能排除案涉工程交付使用后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可能性,故金世界公司的举证不能达到证明在案涉工程质保期内,由中建八局承包的工程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证明标准。故在案涉工程质保期届满之后,金世界公司向中建八局支付质保金3956462.83元的条件已经成就。金世界公司在案涉工程质保期届满后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不能对抗中建八局对案涉工程款付款请求权。金世界公司提出二审判决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金世界公司依据《补充协议一》主张截止2012年年底,7#、8#、9#、10#、11#号楼发现漏水处2673处,应收取罚金。但金世界公司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上述漏水处属于中建八局的承包范围,且还需要证明上述漏水处是在案涉工程验收合格之前发生的,否则其提出的上述主张不能认定为中建八局的工程质量问题。正是基于金世界公司的举证情况,二审判决认定金世界公司主张的上述漏水问题属于验收合格后的质量问题,应属于维修问题,对金世界公司主张的罚金不予支持,并不缺乏事实依据。金世界公司提出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案涉《承诺书》系金世界公司加盖的公司印章,并说明中建八局没有造成工期延误及索赔问题。金世界并无证据证明上述《承诺书》是伪造的,二审判决据此作出认定,符合证据采信标准。在此基础上,二审判决对金世界公司主张中建八局工期延误应承担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有事实根据。此外,金世界公司主张案涉工程竣工验收时间错误,并由此提出具体的违约金数额。因金世界公司已经认可中建八局未造成工期延误,故其提出竣工验收时间错误对于裁判结果并无影响。总之,金世界公司提出的上述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金世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宁金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代恩
审判员  丁俊峰
审判员  季伟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原楠楠
书记员张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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