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0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8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矿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伟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兴凯,黑龙江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来北家园小区西北角配套公建**座**号-**号。
法定代表人:谷向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章,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昌军,黑龙江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牡丹江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永安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宁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宁安镇古塔西街**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牡丹江市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佳公司)及二审被上诉人宁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正方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万佳公司对欠付工程款及利息不承担连带责任错误,正方公司承包的案涉工程项目是由中关村公司和万佳公司共同经营管理,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审判决判令中关村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日错误。2012年10月1日,正方公司所承建的最后一条道路即中心东街通车,应视为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应从该日起算欠付工程款利息。(三)原审判决未认定一审法院未调取的现场签证错误。正方公司上报万佳公司和住建局现场签证单273份,按顺序号排列。现虽提交的是复印件,但复印件有顺序号排列,而一审法院调取的却是断号的现场签证单141份,中关村公司、万佳公司和住建局应该持有法院未调取的132份现场签证单原件。正方公司施工的第三标段的现场签证工程造价应为5471585.96元。(四)一审判决认定碎石土的价格错误。中关村公司与各标段约定:“结算依据:2011年住建局发布的‘建设工程地产材料结算价格的通知’、2011年牡丹江市发布的‘建设工程结算办法’、住建局主管部门确认的材料价格。”中关村公司与正方公司没有约定以2011年宁安市市政道路综合整治工程材料价格确认表作为结算依据,而一审判决却据此确认碎石土价格。住建局发布的**年的建设工程地产材料结算价格的通知中,没有对碎石土定价,结算价格应以实际发生价格为准。
中关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二审判决认定中关村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中关村公司主张的正方公司原因造成评审延误的事实成立”错误。2017年1月10日宁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宁安市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系因道路质量问题才导致宁安市政府延迟了置换土地的实施。(二)二审判决认定宁安市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与宁安市政府的评审通知书及评估报告所体现的内容不一致没有证据支持。首先,前述情况说明和评审通知书及评估报告在内容上没有不一致之处,不存在任何冲突。其次,情况说明解释了依据BT协议和双方约定本应在2012年即可进行的置换土地,为何会延迟到道路保修期结束后。再次,评审通知书及评估报告所体现的内容只是对项目结算情况的描述,并未涉及情况说明的内容。最后,若二审法院认为存在上述情况,应当向宁安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核实,住,住建局系本案当事人之**以当庭核实。(三)二审判决认定“评审通知书中工程的竣工时间为2013年9月30日,则2013年11月22日开始工程进行评审是合理的,未体现延期评审”没有事实依据,违反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法则。首先,中关村公司与宁安市政府BT协议约定:竣工后结算。按BT协议约定,项目决算分别进行,十三项工程也是分部分项实施建设。其中2011年当年完成工程十一项,明年开工工程两项,还有一项工农兵大桥项目另行办理。BT协议明确约定“本项目合同工期为2011年6月1日开工至10月30日,工期历时152天”。该协议工期是以当年完成的十一项工程为依据,前述十一项工程均按合同约定竣工。但因正方公司道路质量问题导致工程于2012年重修,于2012年9月30日结束,进而导致工程不能在2011年10月30日评审而顺延至2014年4月10日,宁安市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了上述事实。其次,中关村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人,主要投资均在2011年完成,越早完成置换,中关村公司才能收回投资,没有理由空等两年。再次,宁安市政府证明,“道路质量”导致社会影响极坏,2011年道路决算由竣工后改为了保质期结束后。2013年工程保质期结束,而2013年建设完成的道路(永乐巷)仍按竣工决算,因此导致两部分道路一并审计决算为一份审计报告。宁安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只是负责工程结算审计,因此其作出的评审通知书和评估报告对上述质量问题和顺延保修事宜没有涉及。(四)原审判决认定“中关村公司组织工程施工所发生的融资利息与正方公司的工程质量问题无必然因果关系”违反逻辑推理。如果没有正方公司的工程质量问题,中关村公司可以及时进行土地置换,收回投资,就不会产生融资利息,上述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五)二审判决认定税款属重复计算错误。首先,中关村公司与正方公司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工程造价中不应计取规费、税金、管理费等。案涉司法鉴定的工程造价计取了规费和税金,应当从工程造价中予以扣减。其次,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规定,中关村公司有义务代扣代缴税金。中关村公司承建的案涉工程所涉税金已按税务机关要求按5.0150%予以缴纳,因此在支付给正方公司的工程款中应按该比例再予以扣减,一审判决的税金扣减正确。
本院经审查认为,正方公司、中关村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本案中,中关村公司与宁安市政府于2011年5月18日签订市政综合改造工程BT投资建设协议,约定由中关村公司承建该建设工程。此后,正方公司与中关村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正方公司分包其中的三标段工程。万佳公司并非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且正方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万佳公司以公司名义参与了案涉工程的项目经营,故正方公司与万佳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其诉请万佳公司就中关村公司欠付的工程价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正方公司并未与中关村公司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未提供双方约定付款时间的相关证据,在此情形下,确定工程价款的本金是计算工程款利息的前提,而案涉工程经宁安市政府评审后才能确定应付工程价款,故原审判决以案涉工程评审结束日作为中关村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点,对正方公司并无不利。正方公司提供的未由一审法院调取的工程签证均为复印件,而中关村公司、、住建局对此均不予认可故原审对该部分工程签证未予认定,并无不妥。如前所述,正方公司与中关村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其在再审申请中主张的中关村公司与其就结算依据作出的约定缺乏证据支持,且其在原审中提供的自行购买碎石土的相关资料均为复印件,中关村公司不予认可,原审判决以宁安市政府结算文件确认的价格作为认定碎石土价格的依据,并无不当。况且,正方公司在本案二审判决中并未对碎石土价款问题提出上诉,现其对该事项直接申请再审,亦不应支持。
中关村公司与宁安市政府签订的案涉BT协议约定,由中关村公司负责项目全部投资建设和移交,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移交,工程决算总价作为项目工程款支付计算依据。该协议中并未体现中关村公司主张的项目分别进行审计决算或分别进行土地置换的内容。宁安市政府部门作出的情况说明虽然载明因正方公司施工的道路出现质量问题,宁安市政府延迟了与中关村公司BT协议中置换土地的实施,但在此期间,案涉工程仍有中关村公司负责的其他标段道路正在施工建设,项目并未全部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的条件并不具备。案涉BT协议明确约定整体工程均由中关村公司自行投资,在此情况下,中关村公司对外融资进行建设是其应尽义务。中关村公司主张该期间产生的融资损失均系正方公司施工原因造成,缺乏充足的依据和直接的因果关系,二审判决对其要求正方公司赔偿融资损失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另外,司法鉴定机构就案涉工程价款作出的鉴定意见中已经包含了正方公司应当依法缴纳的税金,因该部分税金应由中关村公司作为总承包方代扣代缴,因此应从中关村公司欠付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在已经扣除正方公司应缴纳税金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再次判令正方公司按比例负担中关村公司缴纳的四个标段税费,属于重复计扣,二审判决予以纠正正确,中关村公司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综上,正方公司、中关村公司的再审申请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黑龙江省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余晓汉
审判员  王富博
审判员  季伟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侯望
书记员黄婷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