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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洪贵、邱淑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0-10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8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洪贵,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淑玲,女,196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两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水清,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鸡西市福林源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红旗乡艳东村三队。
负责人:吕传玉,该煤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立柱,男,该煤矿员工。
再审申请人邱淑玲、金洪贵与被申请人鸡西市福林源煤矿(以下简称福林源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终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金洪贵、邱淑玲申请再审称:(一)有新证据的能够推翻原审判决的结果。具体包括:双鸭山市司法局的书面答复、鸡西市安监局出具的简答、福林源煤矿2008年-2010年缴税明细、三份证人证言、《煤炭行业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暂行)》、煤炭建设工程造价编制与管理办法、鸡西市煤炭工业局备案的鸡西市东安顺采掘工程平面图等九组证据。证明目的是:(1)煤矿工程造价鉴定需要特定资质,案涉鉴定人员不具备煤矿工程造价鉴定资质,双鸭山市科学技术咨询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称双鸭山鉴定中心)不具备鉴定资质;(2)维修报告不能用于鉴定使用,福林源煤矿主张的维修期并没有发生拆除重建的事实,没有影响采煤;(3)案涉鉴定机构依据2007年、2010年两份“东安顺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以下简称案涉两份图纸)进行鉴定,但上述图纸不是落款所列明的三个证人绘制。(二)案涉两份图纸及四份维修报告不具有真实性。福林源煤矿声称案涉两份图纸是在东安顺煤矿办公室搜取,但当时该煤矿无人在场,金洪贵、邱淑玲从未认可上述图纸是东安顺煤矿实际采掘工程图纸,图纸的来源不符合法律程序。并且上述图纸中标注的制图审核人员高正才、孙广君、杨志山均证实并未参与制图。福林源煤矿的维修报告中标明的井筒拆除重建期间,福林源煤矿却正常从井筒出煤,正常按出煤量缴纳税款,这说明井筒既未损坏维修也未影响出煤。对此,金洪贵、邱淑玲书在二审期间书面申请法院到相关部门调取福林源煤矿税款缴纳情况,二审法院不予调取也不予质证,违反法律程序。(三)双鸭山鉴定中心不具有鉴定煤矿工程造价资质,其参与案涉鉴定的人员不具有煤矿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拒不出庭接受质询,其所做出的鉴定意见,程序违法,鉴定错误,鉴定意见书不应认定。(四)福林源煤矿界外建井,且其非法建设的井筒损害金洪贵、邱淑玲的利益,依法不应予以保护。(五)福林源煤矿所诉非合法权益,二审法院适用无过错赔偿原则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福林源煤矿提交书面意见称:(一)金洪贵、邱淑玲提交的证据均已超过举证期限,不属于再审新证据。并且关于证明案涉两份图纸虚假的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应当以法院认定为准,关于维修报告相关证据并不能排除福林源煤矿实际进行维修的客观事实。(二)福林源煤矿不是非法煤矿,福林源煤矿按照政府要求取得了五证,手续完备。(三)作为鉴定依据的案涉两份图纸是2010年鸡西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工作人员到东安顺煤矿进行突击检查时在矿区办公室搜到的,且在检查过程中鸡西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工作人员手绘了一个简单图纸。进一步而言,案涉两份图纸也不是唯一的鉴定依据,下井查看的鉴定意见也能与双鸭山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互相印证。(四)双鸭山鉴定中心是在法院鉴定机构名册中随机选定的,双方当事人均向法院提交了鉴定材料,再由法院交给双鸭山鉴定中心。双鸭山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在法院、双方当事人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下井查看。双鸭山鉴定中心出庭接受质证两次,金洪贵、邱淑玲无理要求再次出庭,未被人民法院准许。总之,请求驳回金洪贵、邱淑玲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归纳金洪贵、邱淑玲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应当重点审查:一、案涉两份图纸及维修报告是否是真实的;二、双鸭山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本案裁判的证据予以采信。
一、关于案涉两份图纸及维修报告的真实性问题。案涉两份图纸已经鸡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工作人员证明系在调查东安顺煤矿时在其矿区办公室收缴所得,原审法院依法向鸡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调取了该证据,故案涉两份图纸的取得,符合法定程序。且双鸭山鉴定中心的鉴定人员在出庭及鉴定意见中均详细阐述了案涉两份图纸的形式、特征可以认定为东安顺煤矿指导生产用图这一事实。对此,金洪贵、邱淑玲作为东安顺煤矿的实际经营者,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东安煤矿实际生产情况与案涉两份图纸的标注不同。金洪贵、邱淑玲再审申请中举示的煤炭工业局备案图纸,认为应当根据备案图纸认定案件事实。该备案图纸与其在二审中举示的鸡西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出具的图纸内容基本一致,且该图纸内容已经经二审法院查明系东安顺煤矿委托鸡西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制作,仅有部分为鸡西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实测,剩余部分无法保证真实性。故金洪贵、邱淑玲提交的煤炭工业局备案图纸不能推翻原审判决的认定,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金洪贵、邱淑玲还举示了案涉两份图纸的落款制图人高正才、孙广君、杨志山的书面证言否认该图纸系三人所制作。案涉两份图纸系政府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从东安顺煤矿办公室收缴。高正才、孙广君、杨志山三人所作证人证言,不符合法定证据形式,金洪贵、邱淑玲亦未说明逾期提交的理由,依法不能认定为再审新证据。金洪贵、邱淑玲提交的高正才、孙广君、杨志山三人所作证人证言不能推翻原审判决的认定,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针对福林源煤矿的维修报告的真实性,金洪贵、邱淑玲认为福林源煤矿并未发生维修事实,但其举示的鸡西市安监局出具的简答仅说明维修报告存档期较短,不能给予核对确认,并未否定维修报告的真实性。并且福林源煤矿2008年-2010年缴税明细,也仅是税务机关的缴纳证明,达不到证明福林源煤矿在2008年期间没有经过停产维修的证明标准。金洪贵、邱淑玲认为二审法院没有依其申请调取相关缴税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因该证据并非认定维修事实是否存在的直接证据,二审法院未予调取未予认定,并不违反法定程序。金洪贵、邱淑玲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
二、关于双鸭山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双鸭山鉴定中心系人民法院组织抽签,在鉴定机构名册中随机选定的,具有采矿工程鉴定资质。一审程序中,金洪贵、邱淑玲并未提出鉴定机构资质问题,亦未申请重新鉴定。金洪贵、邱淑玲依据《煤炭行业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暂行)》提出鉴定机构部分鉴定人员不具有相关资质,但并未明示由此否定鉴定意见证据效力的具体条文。原审中,双鸭山鉴定中心指派鉴定人员出庭接受了询问,金洪贵、邱淑玲要求全部鉴定人员再次出庭,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准许,并不违反法定程序。金洪贵、邱淑玲举示的双鸭山市司法局的答复,并未明确否定案涉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仅指出双鸭山司法鉴定中心存在违反鉴定程序和技术规范的情形。故金洪贵、邱淑玲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金洪贵、邱淑玲还主张福林源煤矿属于界外建井以及所诉系非法权益不应予以支持。根据原审查明事实,福林源煤矿从原延东煤矿分离后已经合法办理了煤矿安全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五证,属于合法采矿。福林源煤矿与东安顺煤矿原均系延东公司的六井,为同一矿井的两个相邻采区,福林源煤矿使用原井筒并无不当。福林源煤矿因井筒遭受破坏造成己方损失,所诉系合法利益。金洪贵、邱淑玲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金洪贵、邱淑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金洪贵、邱淑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春雨
审判员  丁俊峰
审判员  张代恩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原楠楠
书记员张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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