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第三人: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住。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div>
法定代表人:王保海,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驻马店市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驻马店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基公司)、驻马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驻马店国资委),一审第三人中共驻马店市委党校(以下简称驻马店市委党校)、驻马店市国土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兆安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在二审程序中从未接到过“万基公司要求撤回要求赔偿其12339824.16元损失诉请”的通知,更未被二审法院征求过意见。二审法院在万基公司要求赔偿12339824.16元损失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的情况下,确认根本不存在的“万基公司撤回部分诉请,各方同意”,明显缺乏证据证明,是在有意帮助万基公司规避“驳回要求赔偿损失诉请”的风险,为万基公司再次起诉提供机会。(二)原判决在涉案四份合同既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又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认定该四份涉案合同是有效合同,明显适用法律错误。(三)二审中,上诉人万基公司将一审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损失12339824.16元的诉请增加变更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损失9800万元,二审经休庭合议,合议庭当庭宣布其增加诉讼请求的部分(即9800万元减去12339824.16元的部分)因被上诉人方不愿调解,二审不再审理,万基公司可另行主张。但针对万基公司一审及上诉状中已提出的12339824.16元损失仍是二审的审理范围,二审法院却未予审理,而是依据根本不存的的“万基公司撤回部分诉请,各方同意”的虚假事实,为万基公司再次提起赔偿诉讼提供机会。(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诉人万基公司未按传票指定时间到庭、已告知到庭的被上诉人按万基公司撤诉处理的情况下,又违法重新开庭审理,程序违法。兆安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主要有以下争议焦点,一是万基公司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是否征得兆安公司同意的问题;二是案涉四份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三是原判决是否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四是原审法院重新开庭是否属于程序违法问题。
关于万基公司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是否征得兆安公司同意的问题。经核实,二审庭审笔录记载的审判人员释明内容为:“第一项诉请所涉及的协议进行审理,鉴于本案一审对此作出审理但是并未在判决中作出相应判决,因此在二审中予以审理。对于第二项第三项诉请,第二项诉请当事人当庭撤回另行起诉,第三项诉请由万基公司向当事人明确反馈后再另行决议”。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审判长意见。庭后,万基公司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明确将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予以撤回。因此,兆安公司再审称原审法院确认根本不存在的“万基公司撤回部分诉请,各方同意”的情况与事实不符。
关于案涉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案中,2006年3月22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下发驻政[2006]25号《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驻马店国资委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施行综合管理,赋予驻马店国资委对驻马店市委党校土地使用权及相关资产进行处置的权利。此背景下,驻马店国资委委托驻马店国资经营公司与兆安公司2006年5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及2006年6月12日其与万基公司签订的《驻马店市委党校资产出让协议书》是驻马店国资委被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授权所实施的行为,所签订的相关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关于万基公司与兆安公司2005年12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及2006年5月29日兆安公司与万基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亦应认定为有效。
关于原判决是否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二审中,万基公司撤回了关于驻马店市委党校涉案资产过户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二审审理范围仅为案涉四份协议的效力问题,故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
关于原审法院重新开庭是否属于程序违法的问题。经核实,原审法院书记员在第一次送达开庭传票时,系依照之前的地址确认书显示地址进行送达,但万基公司的地址确认书后期发生变化,该变化导致开庭传票并未实际送达到万基公司。因此原审法院重新开庭系纠正第一次送达工作的失误,兆安公司再审称原审法院重新开庭系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兆安公司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驻马店市兆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万会峰
审判员 李相波
审判员 方 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丁勇虎
书记员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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