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8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朝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勇,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祺龙,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劲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文,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靓妮,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悦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厦门源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高燕竹
审判员 张颖新
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智锋
书记员黄慧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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