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烨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iv>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丹,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鸿程,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饶市信州区水南街道办事处、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烨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终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饶市信州区水南街道办事处、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雅玲
审判员 贾清林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夏根辉
书记员杨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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