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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佳禾草业投资有限公司、廖铁华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1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9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佳禾草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楼**。
法定代表人:胡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龙,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茗,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铁华,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瀚,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新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五星北路**新地园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茗,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旺,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龙,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茗,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阗,女,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茗,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疆佳禾草业投资有限公司、廖铁华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新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旺、胡阗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民终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骆 电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杨弘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婷
书记员李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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