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94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地置业(开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永卫,河南千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龙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孝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宪章,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龙翔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圣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艳,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开封市龙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太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宪章,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沈平,男,1948年6月26日出生,美国国籍。
委托代理人:曹艳,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大地置业(开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开封市龙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市龙翔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龙成置业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沈平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大地置业(开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杨兴业
审判员 陈宏宇
审判员 李桂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吕梦桃
书记员房建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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