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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辉、肖鹏翱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9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蔡辉,男,195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江,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涛,上海昆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肖鹏翱,男,195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燕,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俊杰,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昔铭,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
原审第三人:四川港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宏济新路********。
法定代表人:孙昔铭,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蔡辉因与被申请人肖鹏翱、孙昔铭、原审第三人四川港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蔡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雅玲
审判员  贾清林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夏根辉
书记员杨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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