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9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
法定代表人:郗九生,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伟,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亮,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凯晨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胡晓炼,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德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港团西路**
法定代表人:禹作胜。
一审被告:温德拉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滨河路计委投资楼**
法定代表人:禹作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天津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禹作胜。
再审申请人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钢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德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温德拉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禹作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龙钢公司以其已与案涉债权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龙钢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雪楳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王毓莹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陆昱
书记员 毕肖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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