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ꮉ图县明月镇进财供热供暖服务中心、延边真香食品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8-0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9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图县明月镇进财供热供暖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省延边州安图县明月镇延安路**-**-**号。
经营者:张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威,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延边真香食品有。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依兰镇依兰镇。
法定代表人:辛承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辛承日。
再审申请人安图县明月镇进财供热供暖服务中心(简称进财服务中心)因与被申请人延边真香食品有限公司(简称真香食品公司)、辛承日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终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进财服务中心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2016年9月8日真香食品公司与进财服务中心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书》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1.真香食品公司负责成立供热、供暖公司的选址与工商注册、样板间的选址与建造。2.真香食品公司承担原材料的采购和各项资金的投入。3.首付技术转让定金人民币10万元,后分期4个月,每月支付人民币10万元,至2017年1月7日前共支付50万元。但真香食品公司除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后,没有履行成立供热、供暖公司的选址与工商注册、样板间的选址与建造、原材料的采购和各项资金的投入,并且对其请求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实施暴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责任应由真香食品公司承担。2017年1月12日,进财服务中心在实属无奈的情况下向真香食品公司发出《关于暂时终止技术转让合同的通知》,是其后履行抗辩权的正当行使。(二)《技术转让合同书》约定:“甲方买断乙方发明创造智能全自动供热取暖机,专利申请号:201610196451.6,发文序号为2016040100905900及‘多功能复合地暖板’,专利申请号:201410219959.4,发文序号为201452300647600两项技术,合同总价款500万元。”在合同签订当日,进财服务中心即履行技术交付义务。二审法院认定专利申请号为201410219959.4已被撤销与事实不符,专利申请号为201410219959.4是其补充申请材料变更申请专利号的措施实施,而非撤销。(三)原审法院没有根据合同性质和履行情况认定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与过错分担。真香食品公司仅支付了10万元技术转让定金,未发放首席工程师与其他技术人员的工资,支付的定金也不足以抵付进财服务中心的实际损失;而进财服务中心自合同签订之后,就带领技术人员投入新产品的持续研发,解决疑难技术问题,时间长达4个多月,原判决判令其返还定金显失公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由真香食品公司负担诉讼费用。
在本院再审审查询问中,进财服务中心向本院提交一份(2017)吉2401民初831-1号民事裁定书,以证明被申请人拖欠工资,存在违约行为。本院认为,该裁定为中止诉讼裁定,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在本院询问中,进财服务中心认可真香食品公司已支付张谦工资2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进财服务中心的申请再审事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判决判令《技术转让合同书》已于2017年1月12日解除是否正确;原判决判令进财服务中心返还真香食品公司10万元是否错误。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2016年9月8日真香食品公司与进财服务中心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书》,约定技术转让等相关内容。但进财服务中心于2017年1月12日向真香食品公司发出《关于暂时终止技术转让合同的通知》,明确表示“暂时终止原订技术转让合同”,该通知已于同日到达真香食品公司。进财服务中心虽主张其在实属无奈的情况下向真香食品公司发出上述通知,是其后履行抗辩权的正当行使,但该通知并非其受胁迫欺诈情形下发出,实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真香食品公司亦未就上述通知内容表示异议。尽管该通知表述为“暂时终止”,但其内容却为撤离人员和设备,现双方也未就恢复合同的履行重新达成合意,故原判决认定《技术转让合同书》已于2017年1月12日解除正确,进财服务中心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对合同的解除均有过错。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技术转让合同书》约定,进财服务中心负责全面供热供暖方面的技术指导、新产品的持续研发、疑难技术问题的解决,研发项目原材料采购定制等。但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结合原审双方的举证,进财服务中心并未全面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亦未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其次,《技术转让合同书》约定,真香食品公司负责生产、销售、技术转让、代理权转让、原材料的采购等各项资金的投入和管理。但根据查明的事实,真香食品公司拒绝向辽宁双佳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制作散热地板型材合同尾款,导致上述型材未能交付,该型材为实施涉案技术所需。因此,真香食品公司亦存在违约行为。此外,根据《技术转让合同书》约定,真香食品公司给付进财服务中心技术转让金10万元系该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因此,该《技术转让合同书》解除后,真香食品公司有权要求进财服务中心返还10万元技术转让费。综上,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等规定,在真香食品公司已经支付进财服务中心张谦2万元工资款的前提下,判令进财服务中心返还真香食品公司10万元,未有不当。进财服务中心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令其返还定金显失公平的申请再审理由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此外,《技术转让合同书》中并未约定真香食品公司成立供热、供暖公司的选址与工商注册、样板间的选址与建造的内容,故进财服务中心主张该合同约定上述内容与事实不符。
综上,进财服务中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图县明月镇进财供热供暖服务中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艳芳
审判员  钱小红
审判员  晏 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曹佳音
书记员张栗萌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