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ConocoPhillipsChinaInc.)。注册地:利比里亚共和国蒙罗维亚市布洛德大街**(80BroadStreet,Monrovia,Liberia)。。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现代汽车大厦**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向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恺群,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景祥因与被申请人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公司)、被申请人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终174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景祥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李景祥未遭受污染损失错误。首先,李景祥养殖水域位于老龙湾,根据该水域的地理位置及洋流规律,老龙湾水域的外部补给水源均来自浅水湾方向,《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显示原油污染物已登陆浅水湾,唐证民字第1500号《公证书》证明老龙湾水域入水口东坑坨一侧发现大量油污并有大量养殖物死亡。相关养殖户如李福全、栾树海、尹庆秋等获得赔偿的事实亦可印证老龙湾及其邻近水域均已受到污染。老龙湾虽分属两个县域管辖,但因海水相连,污染物势必随洋流扩散至整个老龙湾水域,李景祥养殖水域无法幸免。其次,《海水健康养殖生态资源修复项目建议书》《蓬莱19-3油田溢油对曹妃甸港以东海域养殖生物损害评估报告》、2011年-2013年渔业年鉴,以及2011年9月16日凤凰卫视新闻节目《渤海湾惊现溢油平静渔村遭遇鱼虾大量死亡》和《农村杂志社》的相关报道,足以证实蓬莱19-3溢油事故发生后,养殖水域受到污染且区域内养殖物受到损害。其中《海水健康养殖生态资源修复项目建议书》系原唐海县人民政府制作的文书,《蓬莱19-3油田溢油对曹妃甸港以东海域养殖生物损害评估报告》系由原农业部进行行政补偿时指定的唯一评估单位即原农业部黄渤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做出,二审判决忽略上述证据,对此不予认定错误。再次,康菲公司的《油指纹鉴定报告》无法排除其原油污染物到达李景祥养殖水域的事实。原农业部就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进行行政调解时,虽仅确认“四县三区”为污染区域,但并不代表该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不存在污染。(二)二审判决分配举证责任错误。李景祥已就污染者投放了污染物、存在损害的事实、污染物与损害结果存在关联进行了充分举证。而污染物是否已经到达李景祥养殖水域应由造成污染的一方举证。在李景祥已经完成举证的情况下,二审判决错误认定李景祥未另行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污染物已到达其养殖区,免除了对方应就“因果关系”承担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导致判决结果不公。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康菲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应当证明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李景祥未能举证证明其养殖水域受到了溢油事故的污染影响,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案外人尹庆秋的养殖情况与本案的关联性,仅凭两者养殖区域相邻推断其也受到污染影响,缺乏依据。(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被侵权人只有在完成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关联性的举证责任的前提下,证明责任才发生转移。李景祥未能完成举证,康菲公司无需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二审判决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客观审查,在正确分配举证责任的前提下,认定李景祥未能有效举证证明其养殖水域受到溢油事故的污染影响、具体损失金额以及溢油事故与其主张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关联性,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驳回李景祥的再审申请。
中海油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李景祥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新证据的法定条件,不应当纳入审查范围。(二)李景祥虽提交了包括《海水健康养殖生态资源修复建议书》《蓬莱19-3油田溢油对曹妃甸港以东海域养殖生物损害评估报告》《关于曹妃甸港以东海域潮流特征分析的专家分析意见》及杂志社报道、凤凰卫视新闻等数份证据材料,但未能有效证明其养殖损失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之间存在关联性。相反,《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河北省海洋环境状况公报》等相关文件均显示李景祥的养殖海域未受到溢油事故的影响。(三)中海油公司与康菲公司已举证证明,就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李景祥未遭受损害,其诉称损失与溢油事故之间更无因果关系。综上,请求驳回李景祥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李景祥的再审申请和康菲公司、中海油公司提交的意见,本案的审查重点为:二审判决认定李景祥未遭受污染损失,认定事实及分配举证责任是否错误。
为证明其养殖水域亦受到污染,李景祥申请再审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一)蓬莱19-3油田溢油源、浅水湾监测点与老龙湾海域空间示意图一份,李景祥养殖用水与乐亭海域污染海水关系图两份;(二)《曹妃甸港以东海域潮流特征分析》;(三)原农业部2004年2月4日发布的第342号公告。本院认为,李景祥提供的第一组证据材料系关于其养殖水域地理区位、老龙湾的地理构成、洋流方向的示意图和关系图,第二份证据材料系专家个人对该水域潮流的概括性分析,第三份证据材料的内容与本案无直接关系。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发生后,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根据溢油期间环渤海三省一市近岸海域监测及油指纹鉴定结果,于2011年9月出具《蓬莱19-3油田溢油岸滩及近岸海域调查报告》,认定在辽宁绥中东戴河岸滩、河北唐山浅水湾岸滩、河北秦皇岛昌黎黄金海岸岸滩发现的油污样本均与蓬莱19-3油田溢油油指纹一致。基于有关环境监测结果,原农业部与康菲公司、中海油公司于2012年签订《关于解决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渔业损失赔偿和补偿问题的协议书》,对包括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抚宁县、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在内的“四县三区”的受损养殖户通过行政协调给予了赔偿或补偿。李景祥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不能直接证明其养殖区域位于受污染区域即“四县三区”范围之内,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二审判决对李景祥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就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的损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二审判决认定李景祥未有效证明污染物已到达其养殖区并无不当,不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的情形。
综上,李景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景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淑梅
审判员 黄西武
审判员 郭载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燡
书记员王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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