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谭义夫、眉山市殡仪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18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19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义夫,男,195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力,广西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眉山市殡仪服务中心。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市政中心主楼**。
法定代表人:钟建国,该中心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海睿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贵州路**。
法定代表人:陈嘉琼,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第三人:陈嘉睿,男,194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再审申请人谭义夫因与被申请人眉山市殡仪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眉山服务中心)、北海睿城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城公司)及一审第三人陈嘉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桂民终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谭义夫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眉山服务中心未向谭义夫借款,亦不存在不当得利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没有证据支持。从借款主体来讲,《关于北海睿城工贸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第六条约定,谭义夫同意借给睿城公司眉山服务中心项目资金250万元。李金成、陈嘉睿和谭义夫在协议上签字。李金成既是睿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眉山服务中心的常务副主任,负责眉山服务中心的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可以代表眉山服务中心对外签订借款协议。可见该借款是借给睿城公司和眉山服务中心的,眉山服务中心应对此负责。从转账账户来看,该笔借款是从谭义夫及其委托的账户直接打到眉山服务中心的账户上。从还款义务来看,协议约定待墓园有了销售收入,优先偿还借款本息,表明还款义务人为眉山服务中心。从实际使用人和受益人来看,该笔借款全部用于眉山服务中心的建设,眉山服务中心是实际使用人和受益人,理应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眉山服务中心作为实际借款人、还款义务人、实际使用人和受益人,对该笔借款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李金成承诺的还款义务对眉山服务中心有约束力。李金成作为眉山服务中心的常务副主任,在协议中承诺待墓园有了销售收入,优先偿还借款本息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眉山服务中心应当承担还款的连带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眉山服务中心是否应当向谭义夫承担偿还借款的连带责任。
根据2003年3月5日睿城公司与眉山市殡仪馆签订的《合作兴建四川省眉山市殡仪服务中心协议书》,睿城公司有义务在2003年度对合作项目眉山服务中心完成投资500万元。但直到2003年12月22日,睿城公司仅完成250万元投资,还应再投资250万元。为此,谭义夫与陈嘉睿在2003年12月22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为保证眉山服务中心项目顺利进行,谭义夫同意借给睿城公司眉山服务中心项目资金250万元,月息1.2%,待墓园有了销售收入,优先偿还借款本息。谭义夫起诉称,是睿城公司“负责出面借钱”,因眉山服务中心负责收钱且为实际受益人,故请求该中心与睿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股份转让协议》有李金成的签字,但协议明确记载其身份为“见证方(另一股东)”,可见其并非代表眉山服务中心签字。尽管谭义夫及其委托的人根据睿城公司指示,将该笔借款直接汇入眉山服务中心的账户,款项也实际用于该中心的建设运营,但从法律关系看,该款项仍为谭义夫向睿城公司提供的借款,眉山服务中心与谭义夫之间并未产生借贷法律关系。一审判决也认定谭义夫与眉山服务中心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未支持其要求眉山服务中心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仅判决眉山服务中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此判项,谭义夫并未上诉。现谭义夫申请再审,要求眉山服务中心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原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谭义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谭义夫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奚向阳
审判员  江显和
审判员  杨 蕾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光琴
书记员谢松珊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