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0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川埠村。
法定代表人:蒋国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吉军,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玲,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州建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太阳路**。
法定代表人:赵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东,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王洪强,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再审申请人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建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王洪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21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无锡国威陶瓷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佟 姝
审判员 毛立华
审判员 吴 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博
书记员刘方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