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0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芜湖万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湾石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方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克东,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芜湖众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繁阳镇安定河公园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建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定越,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劲松,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芜湖万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芜湖众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终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芜湖万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谢勇
审判员 杜军
审判员 朱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郭培培
书记员张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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