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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广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04-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0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广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水县纬一路西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马玉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
法定代表人:符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来拴,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河南欣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广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翰置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河建设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2018)豫民终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翰置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本案实质是解决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签订的案涉《补充协议》解除后的效力,以及双方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但是,二审法院对双方履约情况、违约情况未予查明和认定。(二)二审判决支付所谓工程款,违背本案案件性质。导致合作开发房地产的风险全部由广翰置业公司承担,与《补充协议》约定不符。(三)《补充协议》的解除,系鑫河建设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履行投资义务、频繁向广翰置业公司借钱用于工程建设等违约行为所造成,鑫河建设公司无权要求退还投资款。根据《补充协议》第八条第一款约定,鑫河建设公司还应向广翰置业公司支付案涉工程1#、2#、3#楼未出资额1%的违约金。二、二审判决超出了鑫河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广翰置业公司按照鉴定结果向鑫河建设公司据实支付工程款,与鑫河建设公司要求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一致。即使应当给予其补偿,也仅限于其实际支出的建设成本,不应当包含施工应得的利润。三、有新的证据证明二审法院认定工程款的数额有误。广翰置业公司提交如下证据材料作为再审申请新的证据:1.2015年4月24日葛信伟借据及周伟起诉马玉坡一案的民事调解书,拟证明广翰置业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已支付鑫河建设公司工程款表三中第9项20万元应予以认定,且该费用已经增加至25万元。2.李可强和解协议、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商水县法院)执行案件(2018)豫1623执恢106号结案通知书,拟证明广翰置业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表一第5项,广翰置业公司实际支付李可强、化海臣借款本息361万元,但二审法院仅认定280万元。3.地下车库工程情况说明、陈曾国地下车库工程款明细、广翰置业公司与商丘国基工程承包协议、商丘国基与陈曾国承包协议,拟证明地下车库并非由鑫河建设公司施工,二审法院将其纳入鉴定范围严重错误。地下车库总造价为358万元,广翰置业公司根据工程进度陆续支付完毕,二审法院认定已付款228万元,导致后续支付款项无法计算。4.鑫河建设公司停工情况下可分得房款与广翰置业公司已付款统计表,拟证明二审法院判令广翰置业公司向鑫河建设公司支付款项是错误的。
综上,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请求本院再审本案。
鑫河建设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广翰置业公司在再审申请书中认可双方之间系合作开发关系,但是一、二审中广翰置业公司均以双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抗辩,并没有就合作开发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进行抗辩。依照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广翰置业公司与鑫河建设公司的合作开发协议中违约责任、违约损失等问题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和再审审查范围。因合作开发关系产生的纠纷,广翰置业公司可向鑫河建设公司另案主张。(二)广翰置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从五层封顶起就应当分阶段向鑫河建设公司支付其应分得的销售款,但直至案涉楼盘封顶,广翰置业公司也没有向鑫河建设公司分得该款项,导致工程停工。鑫河建设公司为履行合同,以高额利息向广翰置业公司借款用于工程建设、发放工人工资等,不存在违约行为。二、二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判令广翰置业公司支付款项是正确的。(一)本案工程建设的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各项建设费用均是由鑫河建设公司承担。鉴定意见中的鉴定价款为鑫河建设公司已完成工程的成本价,并不包含开发房屋的利润。鑫河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就是依照鉴定结果要求广翰置业公司支付价款。(二)广翰置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属于再审新证据。综上,广翰置业公司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中,鑫河建设公司与广翰置业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29日、2013年12月12日签订两份《补充协议》,2014年双方还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2016年2月18日,广翰置业公司以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为由向商水县法院另案起诉鑫河建设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两份《补充协议》。2017年3月16日,该院作出(2016)豫1623民初544号民事判决,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判决解除案涉两份《补充协议》。广翰置业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7)豫16民终2053民事判决书,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未经招投标程序,为无效合同,认定《补充协议》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补充协议》,并驳回广翰置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据商水县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办公室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关于解决金瀚公馆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会议纪要》载明:1.广翰置业公司与鑫河建设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一致同意定性为合资建房协议。2.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为了在县住建局办理相关手续签字的,该合同并没有实际执行,合同中专用条款部分也明确了按《补充协议》执行……。本案中,二审法院据此认定:1.《补充协议》因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予以准许。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实际履行,属无效合同。本院认为,从上述《补充协议》约定内容看,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二审法院将本案纠纷定性为合作开发合同被合意解除后的返还投资款争议,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本案中,由于鑫河建设公司与广翰置业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补充协议》已经双方自愿解除,并已被商水县法院(2016)豫1623民初544号生效民事判决确认解除。鑫河建设公司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也支付了相应的建设资金,鑫河建设公司基于合同解除后而请求返还投资款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广翰置业公司再审申请认为“案涉《补充协议》的解除,系鑫河建设公司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履行投资义务、频繁向广翰置业借钱用于工程建设等违约行为所造成,鑫河建设公司无权要求退还投资款”,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广翰置业公司再审申请认为“鑫河建设公司还应向广翰置业公司支付案涉所建工程1#、2#、3#楼未出资额1%的违约金”,因广翰置业公司在本案原审中未提出反诉,原审法院未予审理并无不当。
二、关于二审判决是否超出鑫河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一)本案中,鑫河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广翰置业公司退还鑫河建设公司投资款及利息”。根据鑫河建设公司与广翰置业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内容,由鑫河建设公司提供资金并负责建设,即鑫河建设公司既是合作方也兼具了施工方的双重身份,而鑫河建设公司的投资已经物化为在建工程,因施工产生的工程款可以视为其投资款。二审法院认定返还工程款即为投资款的对等价值,并无明显不当。(二)关于如何返还投资款。综合考虑广翰置业公司、鑫河建设公司的项目投入状况及合同解除后案涉楼盘均归广翰置业公司所有,且广翰置业公司表示案涉1#楼基本已出售完毕。二审法院关于“广翰置业公司应给付鑫河建设公司工程款为:鑫河建设公司已完工工程5263195.86元-广翰置业公司预付工程款30137011元=22494944.85元”的裁判结论,基本符合公平原则。
三、广翰置业公司提交的新证据能否推翻原判决。广翰置业公司提交的证据1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关于证据2,广翰置业公司在二审中已经提交并经过质证,不属于再审申请新的证据。证据3系关于案涉建设工程地下车库的证据,二审认定“广翰置业公司在二审中申请陈爱国、刘爱民出庭作证,其二人表示已直接从广翰置业公司处取得工程款2282584元,广翰置业公司、鑫河建设公司均予以认可,同意从相应款项中予以扣除”的一节事实表明,广翰置业公司同意将该款项从鑫河建设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并认可地下车库发包给鑫河建设公司的事实,其再审申请认为“原审将其纳入鉴定范围严重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证据4系广翰置业公司单方制作,不足以支持其证明目的。因此,广翰置业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3、证据4均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再审申请新的证据情形。
综上所述,广翰置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广翰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宁 晟
审判员 万会峰
审判员 李相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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