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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占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0-07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0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占宽,男,汉族,1953年12月19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汉沽区。
委托代理人:张兴宽,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海军,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ConocoPhillipsChinaInc.)。注册地:利比里亚共和国蒙罗维亚市布洛德大街**(80BroadStreet,Monrovia,Liberia)。。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现代汽车大厦**
代表人:马博威(MarkThomasWheeler),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晓萌,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恩忠,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杨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向勇,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恺群,广东敬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占宽因与被申请人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公司)、被申请人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油公司)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8)津民终1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占宽申请再审称:(一)刘占宽一审期间提交了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出具的《寨上街2010-2015年海洋捕捞产量情况》,二审期间提交了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水产局(以下简称汉沽水产局)存档的《海洋捕捞分海区、渔具等产量》统计表,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溢油事故造成渤海捕捞量减少,给溢油海域渔民造成损失。(二)二审法院将汉沽水产局存档的统计表认定为证人证言而非书证错误。(三)刘占宽申请本院调取寨上街道办事处向汉沽水产局报送的以及天津市水产局向原农业部报送的海洋捕捞量统计表,并作为申请再审的新的证据。(四)结合汉沽水产局统计表和刘占宽名下渔船吨位和功率,可以概算出刘占宽个人的渔业损失。(五)如法院认可溢油区域与刘占宽的捕捞区重合,则其渔业捕捞权必然受到溢油事故的损害。二审法院在损失必然存在的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采取酌定的方式确定损失数额,而非判决刘占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康菲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刘占宽未能提供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新的证据,其所称的证据也不属于再审程序中新的证据。1.刘占宽仅提交了调取证据材料的申请,并未提交新的证据。2.根据刘占宽对其申请调取的证据材料的描述,该统计表的形成时间远早于二审庭审结束前,刘占宽一、二审期间没有申请调取该证据。3.即使刘占宽能够提供天津市海洋捕捞量统计表,证明“汉沽区水产局统计表格”的真实性,该证据也与本案的其他争议焦点无关,不能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具有充分证据支持。1.寨上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缺乏事实依据,出具证明的工作人员没有出庭接受质询,出庭作证的寨上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不能对相关数据来源作出可靠说明。二审法院并未将汉沽水产局统计表格认定为证人证言,该证据与刘占宽提交的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矛盾,出庭接受质询的工作人员不能解释数据矛盾的原因,也不能对统计表的编制情况提供任何有效背景信息。刘占宽不能举证证明其捕捞作业受到损害,要求二审法院酌定其损失数额缺乏法律依据。2.刘占宽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捕捞损失与溢油事件之间存在关联性,其在再审申请书中所述溢油区域与其捕捞区域重合、捕捞损害必然发生,毫无依据。2012年6月21日发布的《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已经确定了溢油事件最大海水影响范围。刘占宽通常作业的渤海渔场不在联合调查组报告确认的污染范围之内。综上,请求驳回刘占宽的再审申请。
中海油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刘占宽提交的调取证据申请书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申请再审时申请调取证据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关于申请调取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规定。申请调取的天津市水产局统计表也不属于新的证据,不应被纳入本案审理范围。(二)村委会、寨上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汉沽水产局统计表均与刘占宽主张的损失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损失存在。(三)《中国渔业年鉴》《中国渔业统计年鉴》是原农业部渔业局反映中国渔业年度基本情况的权威性资料工具书,证明力相对较高。两份年鉴的统计数据表明,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并未对天津地区刺网捕捞产量造成任何影响。《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联合调查组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载明的受污染海域与刘占宽作业海域相距40公里以上,不可能给其捕捞权益造成损失。(四)捕捞权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物权权利,不是我国侵权法保护的权利范畴。(五)海洋捕捞量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刘占宽应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损失已经排除了溢油事件之外的其他因素。(六)中海油公司不是溢油事件的污染者、责任者。综上,请求驳回刘占宽的再审申请。
刘占宽申请再审期间,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申请书》,申请本院调取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向原农业部报送的2010年至2015年海洋捕捞量统计表,包括《海洋捕捞分海区、渔具等产量》及《渔业生产基本情况》,作为申请再审的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根据刘占宽的再审申请和康菲公司、中海油公司提交的意见,本案应重点审查:二审判决认定刘占宽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渔业捕捞损失,认定事实是否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刘占宽主张因蓬莱19-3溢油事故遭受渔业捕捞损失人民币22万元,应就此承担举证责任。但其并未提交溢油事件发生前后,实际从事捕捞作业且收入减少的直接证据。蔡家堡村委会书面证明刘占宽渔业收入减少人民币22万元,但未说明计算损失数额的依据,出具证明的工作人员也未出庭接受质询。寨上街道办事处书面证明该街道在渤海的捕捞量发生减少,汉沽水产局统计表及其工作人员的证言,内容也只是当地捕捞量的变化情况,不能直接证明刘占宽个人实际从事捕捞作业且捕捞收入减少情况;且其数据与《中国渔业年鉴》《中国渔业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不一致,出庭作证的工作人员未能做出合理解释并说明书面证明或统计表中的数据来源。刘占宽主张二审法院将汉沽水产局统计表错误认定为证人证言而非书证,亦无事实依据。综上,二审判决认定刘占宽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渔业捕捞损失,认定事实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和收集。”刘占宽申请再审期间向本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并将其作为申请再审的新的证据,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刘占宽关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刘占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占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淑梅
审判员  黄西武
审判员  郭载宇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周燡
书记员王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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