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曹菊梅、天铁劳服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09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0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菊梅,女,194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阁,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铁劳服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省邯郸市涉县更乐镇旁歧沟。
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曹菊梅因与被申请人天铁劳服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铁劳服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民终3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曹菊梅申请再审称,(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扣留养老金纠纷,并非单位内部分房、建房纠纷。天铁劳服公司扣留曹菊梅养老金与内部分房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本案应以民事侵权案件立案。天铁劳服公司以曹菊梅分房错误为由,扣留曹菊梅的养老金,本身是一起普通的民事侵权,并非劳动争议。天铁劳服自2012年7月至今截留曹菊梅的养老金和厂内各种补助,应当归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指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事实,本案缘起于曹菊梅所在单位为职工提供企业内部福利性住房的腾退纠纷。曹菊梅在向本院提交的补充说明中亦承认,双方存在房产纠纷,且未达成协议。因此,二审裁定认定本案实质系双方之间因企业内部建房、分房引发的纠纷,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之规定,驳回曹菊梅的起诉,符合本案实际情况。相关纠纷双方可另寻其他途径解决。
综上,曹菊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曹菊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丹
审判员 吴晓芳
审判员 谢爱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上
书记员乔禹博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