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鈐都市温江区人民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7-3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1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万春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祥,四川永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号数字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鹿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福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温江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信融资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温江医院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二审判决对一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程序违法,未予纠正,依法应当再审。二、本案二审判决认定宝信融资公司依约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缺乏证据证明。涉案《收货确认书》与《委托购买协议》出具时,温江医院并未收到设备,宝信融资公司对此明知。《收货确认书》与《委托购买协议》自相矛盾,《收货确认书》《验收报告》的内容也不符合《委托购买协议》的要求。有证据证明《委托购买协议》截至二审时项下尚有40%的设备未交付温江医院。三、本案一、二审判决温江医院自2018年1月5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累计计算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年利率超过36%,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温江医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宝信融资公司提交意见称,温江医院二审到庭参加诉讼,不存在违法缺席判决情形。温江医院应对其提交的《收货确认书》《验收报告》真实性负责。温江医院知晓并认可宝信融资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融资款。宝信融资公司没有向温江医院交付设备的合同义务。本案为融资租赁合同,不应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利率的规定。温江医院违约事实清楚,宝信融资公司要求其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于法有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二审判决对一审法院程序问题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一审法院与温江医院并非属同一省级行政区划,对温江医院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符合法律规定。邮件确实被拒收,温江医院也参加了二审诉讼及庭审,二审对此已作出说明并写入二审判决。温江医院关于其法定代表人邮递送达当日不在被送达地址而不可能拒收的理由,依据不足。温江医院虽称已就投递员违法送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并未提交公安机关支持其主张的相关证据。因此,温江医院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二审判决对宝信融资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事实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
根据宝信融资公司(甲方)与温江医院(乙方)及案外人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委托购买协议》以及宝信融资公司与温江医院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温江医院负有受领设备并验收确认的义务,宝信融资公司不负有交付设备并验收确认的义务;当发生供货方并未按照约定交付设备情形时,温江医院就此应当直接向供货方北京远程心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宝信融资公司主张相应权利,并负有及时通知宝信融资公司的义务;宝信融资公司在温江医院向其出具《验收报告》及《收货确认书》后即具备支付合同约定的设备价款的条件。本案中,温江医院向宝信融资公司出具了《收货确认书》及《验收报告》,对《委托购买协议》约定的货物交付及验收情况予以确认。宝信融资公司在收到《收货确认书》及《验收报告》后,依约向供货方支付涉案设备全部价款,供货方向宝信融资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温江医院主张的设备序列号等唯一标识码未予注明并不足以否认《验收报告》的真实性与法律效力。宝信融资公司向温江医院发出《起租通知书》《支付明细表》,向温江医院明确起租日期及付款明细。综上,二审判决认定宝信融资公司依约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并无不当。温江医院关于宝信融资公司违约在先及租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二审判决对违约金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
温江医院向宝信融资公司支付了七期租金后停止按约支付租金,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依据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违约责任包括设备总价30%的违约金及当期欠付租金全额0.1%的逾期利息。一审判决认定双方《融资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但该约定过高,酌情将两项合并,判令温江医院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在一审法院的裁量权范围内。涉案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二审判决对此予以维持,并无不当。温江医院关于违约金及逾期利息过高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温江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市温江区人民医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卓
审判员 任雪峰
审判员 胡 瑜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文波
书记员范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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