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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新益投资有限公司、汪光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8-19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1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芜湖新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南瑞新城商业街**幢**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晶,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玉,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汪光杜,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基海,男,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思荣,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明海,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上述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元,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玉兰,女,196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汤必帮,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克龙,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里社区创业园**幢楼**-**室6室。
法定代表人:马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芜湖新益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汪光杜、秦基海、王思荣、程明海、王玉兰、汤必帮、蒋克龙,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终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芜湖新益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谢勇
审判员  杜军
审判员  朱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郭培培
书记员张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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