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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华鑫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沙市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12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1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华鑫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钢花南苑67门****。
法定代表人:李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天同(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荆州市沙市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北京中路**(原沙市商场后楼)/div>
法定代表人:郑家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北京永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星,湖北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路**iv>
法定代表人:张锦松,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沙尾工业区文化创意园****602>
法定代表人:唐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剑虹,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北华鑫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荆州市沙市商场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华鑫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关晓海
审判员  方 芳
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齐晓丹
书记员马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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