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1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中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号。
法定代表人:舒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飞,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沃林置业有限公。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号**座**层西**室室。
法定代表人:张腾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凯,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芸,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西安鼎昊房地产开发有。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号中国人保(陕西)金融大厦**层厦7层。
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博,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安中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沃林置业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西安鼎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西安中扬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欧海燕
审判员 杨弘磊
审判员 刘小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魏晓龙
书记员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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