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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腾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23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1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天津市腾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新乡路6号-111号。
法定代表人:倪渐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春,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天津滨海新区一洲冷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渔港经济区中央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郑功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腾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建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滨海新区一洲冷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洲冷链)破产申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津破终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腾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一洲冷链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破产申请应受理。虽然一洲冷链的财产经评估后大于对腾建公司的负债,但是小于其对所有债权人的总负债。一洲冷链的负债情况及财产情况如下:1.一洲冷链负债1.56亿元:第一,经生效判决确认一洲冷链对腾建公司负有到期债务共计20907286元(不计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利息损失)且未清偿;第二,(2016)津01民初259号民事判决确认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天津分行)对一洲冷链享有一亿多元的债权。听证中,一洲冷链对上述债务均予以认可,并承认因对外担保对其他银行负有两千五百万元左右的债务以及还有一百多万的其他债务。2.一洲冷链现有资产有房地产及厂房内设备,评估价值为106190000元,经过两次流拍后,现在价格为77892760.96元。该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权。(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一洲冷链现状已符合破产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腾建公司与一洲冷链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并经生效判决予以确认,且该债务已过履行期限,腾建公司欲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但因一洲冷链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导致执行终本,故一洲冷链未完全清偿腾建公司的到期债务;腾建公司已经提供了证据证明一洲冷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洲冷链对证据均予以认可。基于此,一洲冷链已符合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腾建公司的破产申请应被受理。腾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腾建公司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交情况说明,申请暂缓拍卖一洲冷链案涉房产。该说明称,一洲冷链另一债权人民生银行天津分行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津滨海新区一洲冷链名下位于中心渔港经济区中央大道188号的房地产及厂房内设备,现已进入拍卖阶段,于2019年5月27日起拍。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2016)津02民初58号及(2016)津0116民初45563号两份生效民事判决分别确认腾冲公司对一洲冷链享有2015万元及51万元债权。经腾建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一洲冷链资产评估结果为1.39亿元。该资产流拍后,下浮至约7789万元进行变卖,因腾建公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而导致变卖终止。现一洲冷链涉案财产正因其他执行案件处于变价过程中,最终变价结果尚不确定。故原判决认定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一洲冷链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一洲冷链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符合破产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破产原因的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腾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腾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崇理
审判员  潘勇锋
审判员  郁 琳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孙亚菲
书记员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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