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1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贵平,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安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辰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曹宇鹏,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刘贵平因与被申请人陕西辰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9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贵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欧海燕
审判员 杨弘磊
审判员 刘小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魏晓龙
书记员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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