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2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鸡西市君利宏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梅,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宇,黑龙江量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长君,男,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洪德,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明海,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丽华,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一审被告:王福玲,女,196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一审被告:王云,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一审被告:李瑞祯,男,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再审申请人鸡西市君利宏煤矿(以下简称君利宏煤矿)、崔长君、王洪德、张明海因与被申请人王丽华、一审被告王福玲、王云、李端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君利宏煤矿、崔长君、王洪德、张明海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理由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黑民监9号民事裁定,裁定该案由该院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君利宏煤矿、崔长君、王洪德、张明海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鸡西市君利宏煤矿、崔长君、王洪德、张明海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富博
审判员 张代恩
审判员 季伟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汤化冰
书记员刘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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