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2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营口岭南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上博路南3号。
法定代表人:洪清雄,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维桢,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建材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代贵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贤举,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营口岭南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民终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营口岭南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代恩
审判员 宋春雨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娜
书记员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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