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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炎勤、广发期货有限公司江门营业部期货经纪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15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2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炎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能,北京陈武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发期货有限公司江门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迎宾大道西18号15层1503-1506区域。
法定代表人:冯青云,该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旻,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卢强。
再审申请人周炎勤因与被申请人广发期货有限公司江门营业部(以下简称广发期货公司)、卢强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3048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案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炎勤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未接受周炎勤前往广发期货公司调取账号为88×××40账户交易IP地址的申请,剥夺了周炎勤的取证权。(二)卢强是广发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和表见代理人,广发期货公司应对卢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原判决未审查卢强和广发期货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将卢强的行为视为个人行为,未考虑周炎勤和广发期货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存在错误。(三)广发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冯青云就周炎勤的亏损同周炎勤进行了多次谈判。以上谈判无法回避周炎勤与广发期货公司早已达成只买“期指”不买其他期货的约定。广发期货公司应对卢强超出授权交易范围的行为负责。广发期货公司认可周炎勤的亏损,双方当事人仅对赔偿的数额有争议。原判决认定广发期货公司无须承担责任存在错误。综上,周炎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广发期货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广发期货公司不存在任何违规、违约或侵权行为。广发期货公司在《客户须知》《客户交易账户密码条》中向周炎勤指示了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等事宜,周炎勤予以确认。广发期货公司对周炎勤进行回访的录音表明,周炎勤已知晓期货市场的相关禁止性行为,并表示广发期货公司的员工没有代周炎勤理财,账户由周炎勤本人操作。广发期货公司不存在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其对卢强的管理亦不存在任何疏忽或过错。(二)周炎勤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广发期货公司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周炎勤确认涉案交易系卢强用周炎勤的手提电脑进行,其对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明知。周炎勤提供的微信截图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广发期货公司无关。即使微信截图是真实的,微信截图也只能证明周炎勤与卢强之间存在期货交易的交流,不能证明周炎勤委托卢强进行交易。卢强亦否认其与周炎勤之间存在委托交易关系。(三)广发期货公司无须对周炎勤的行为承担责任。《期货经纪合同》第六条和第二十二条、《客户须知》第三条、《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交易账户密码条》均明确指出委托他人交易和保管密码的风险,周炎勤对此予以确认。卢强虽是广发期货公司的员工,但周炎勤在与卢强交往时将密码、账户信息交与卢强时,并无证据证明卢强当时代表广发期货公司。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周炎勤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本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本案中,周炎勤通过提交微信记录拟证明卢强代周炎勤操作期货交易。但从微信记录的内容来看,卢强未明确确认其系代周炎勤操作期货交易。周炎勤在广发期货公司电话回访时亦明确表示不存在广发期货公司的员工代其理财、承诺获利的情形,其账户是由周炎勤本人操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广东证监信函[2016]177号,广东证监局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卢强存在违规操作周炎勤期货账户的行为,无证据证明广发期货公司在周炎勤开户及交易过程中存在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况。因此,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卢强有代周炎勤操作期货交易或违规操作的行为。
周炎勤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亲自与广发期货公司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客户须知》《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等多份文件。其中,《客户须知》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客户应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客户交易账户密码条》明确载明:“按相关法规规定,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客户代客理财业务,任何个人以广发期货有限公司或广发期货员工的名义承揽代客户理财业务,并索取您的交易密码,请您不要把密码交给他人,并向我司举报,举报电话:9510×××6。”周炎勤应知晓卢强和广发期货公司均不得接受其全权委托。即使卢强有接受周炎勤全权委托操作期货交易的行为,周炎勤也不应相信卢强的行为是代理广发期货公司,故不能认为卢强构成表见代理。广发期货公司总经理冯青云与周炎勤进行谈判并不意味着广发期货公司应对周炎勤的损失负责。周炎勤主张广发期货公司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周炎勤主张一、二审法院未接受其前往广发期货公司调取账号为88×××40账户交易IP地址的申请,剥夺了周炎勤的取证权。根据广东证监局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广东证监信函[2016]177号,2015年9月2日至11月6日期间,周炎勤账户下单交易使用的计算机MAC地址为5ead97411c47等,与广发期货公司办公电脑的MAC地址不一致。一、二审法院考虑到广东证监局已对广发期货公司在周炎勤的开户和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作出结论,且调取在技术上存在困难,故对周炎勤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周炎勤主张一、二审法院剥夺其取证权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周炎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炎勤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蕾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高燕竹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文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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