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2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符宇,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咏梅,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西园街**。
法定代表人:王新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润涛,海南海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符宇因与被申请人琼海玉中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终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符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肖 芳
审判员 江显和
审判员 高燕竹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梁东杰
书记员赖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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