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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孙长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8-01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2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中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凯,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星,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盐池县生存劳务服务有,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盐兴公路北侧汽车城内车城内。
法定代表人:党彦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红,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孙长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林,江苏优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婧,江苏优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陕西三愚煤炭集运股份有,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保宁东路**号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一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号5号。
法定代表人:王珂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国,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夏盐池县生存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存劳务公司)及二审上诉人孙长斗、一审被告陕西三愚煤炭集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愚公司)、一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七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民终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铁二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一、二审判决错误适用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规则,应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已完工程款数额。二、本案二审判决忽视合同关于工程款支付条件的约定,错误认定中铁二公司向生存劳务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三、中铁二公司不存在单方违约情形,二审判决中铁二公司承担合同违约金3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本案将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路基施工工程合同》《路基土方工程承包合同》认定为有效合同,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五、本案二审判决在合议庭成员全部更换后,并未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存在“审者不判、判者未审”的情况。中铁二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生存劳务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涉案工程由于三愚公司和中铁二公司的原因,至今尚未竣工,并已经烂尾。二、中铁二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
再审审查期间,本院依法组织了询问,中铁二公司称确认涉及工程施工问题以孙长斗意见为准,而孙长斗当庭确认清单列明的“C组填料”即为“填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二审判决对涉案工程已完工程款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中铁二公司三愚高沙窝能源物流铁路专用线项目部(甲方)与生存劳务公司(乙方)签订的《路基土方工程承包合同》对涉案工程承包作出的综合单价约定,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审判决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条款,计算涉案工程已完工程款,有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孙长斗自认《三愚铁路专用线土方工程2013年至2014年完成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中C组填料即为《路基土方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填方内容,二审判决综合C组填料工程量、综合单价等因素,以填方计算C组填料的工程价款,并无不当。中铁二公司也未提供水电费应当由生存劳务公司具体承担支付金额的充分证据,二审判决不予认定,并无不当。
二、关于二审判决对涉案土方工程款支付条件已成就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的问题。涉案《路基土方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三、工程进度款支付:甲方按乙方每月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进行支付进度款”、“结算支付:按设计要求土方量工程全部完成后,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后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到总价款80%。余款在退场后的半年内付清”。涉案工程目前仍处于闲置状态,中铁二公司也未通知生存劳务公司继续施工。作为《路基土方工程承包合同》一方当事人,生存劳务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涉案工程的部分工程量,中铁二公司项目部出具了《三愚铁路专用线土方工程2013年至2014年完成清单》,该份清单上有中铁二公司项目部盖章,中铁七局工程师黄跃及工程监理公司驻地监理王宝安签字,各方对生存劳务公司已完工程量进行了确认。清单载明“……所完成工程量经现场试验检测,达到合格。并有试验检测报告”。二审判决由此认定涉案土方工程款支付条件已成就,中铁二公司、孙长斗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并无不当。
三、关于二审判决对违约金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二审判决依据2013年10月14日和2013年10月25日两份生存劳务公司出具的停工报告,认定涉案工程停工主要是实际施工与设计不符、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及时造成的,判令中铁二公司、孙长斗存在违约并支付违约金,中铁二公司并无充分证据予以推翻。中铁二公司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四、关于二审判决对涉案《路基土方工程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中铁二公司三愚高沙窝能源物流铁路专用线项目部与生存劳务公司签订的《路基土方工程承包合同》和三愚公司与中铁二公司签订的《路基施工工程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且生存劳务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涉案工程的部分工程量。中铁二公司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五、关于二审判决是否存在程序错误的问题。本案二审变更合议庭成员后,依法通知了中铁二公司。中铁二公司未提出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以及未予回避情形的其他依据。中铁二公司的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中铁二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卓
审判员 任雪峰
审判员 胡 瑜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文波
书记员范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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