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二环南路西段**盛世太白****v>
法定代表人:王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炜,陕西三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西安美城房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西安郅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民终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美城房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 卓
审判员 任雪峰
审判员 胡 瑜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文波
书记员范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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