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2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友,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岷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陇西县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东大街建筑巷**。
法定代表人:李荣珍,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陈友因与被申请人陇西县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甘民终2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友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欧海燕
审判员 杨弘磊
审判员 刘小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魏晓龙
书记员陈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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