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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荣(中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总工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0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2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兆荣(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龙观塘观塘道**号创纪之城**期**楼**&**;15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凯,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海,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该公司财务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驻马店市总工会。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开源大道iv>
法定代表人:张丽彩,该工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学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豪,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驻马店兆荣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通达路西段与通达路交汇口)。
法定代表人:刘学峰,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兆荣(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驻马店市总工会,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驻马店兆荣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驻马店兆荣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兆荣公司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兆荣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兆荣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其前往河南省汇龙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调查取证,但二审法院在收到该调查取证申请书后并未进行调查收集也未向兆荣公司告知任何原因。二审法院组织开庭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前三日以传票的形式通知兆荣公司。开庭当天,二审法院仅有二名法官出席庭审活动,且审判长也是在开庭以后再参加庭审活动,在庭审未结束时又离开了庭审现场,此后也一直没有参与。开庭当天,证人鲁某(驻马店市总工会办公室主任)作证前旁听了整个庭审活动。二、二审法院认定兆荣公司收到了解除通知书缺乏证据证明。三、二审法院判决解除涉案房屋租赁合同适用法律错误。1.针对前三次逾期交纳租金,在驻马店市总工会已收取租金且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即应当认定其放弃行使解除权,同意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在驻马店市总工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已实际收到了兆荣公司交纳的2015年2月至7月的租金,但于同日被退回。驻马店市总工会是在可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却以自身行为阻止目的实现,对其提出的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不应当支持。2.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在驻马店市总工会违约拒不交纳欠付兆荣公司727万元装修安装费之前,兆荣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租金。3.依据在案证据,截至2015年5月,驻马店市总工会已欠付427375.96元电费。在此情况下,兆荣公司即便延付2015年2月至4月的租金也是依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属于违约行为。4.兆荣公司的行为不属根本性违约,没有导致驻马店市总工会签订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2009年11月28日双方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书》第三条第2项约定“租赁期间双方不得中止合同”。驻马店市总工会放弃了《驻马店市总工会文化活动中心租赁合同书》中第八条第2项约定的合同解除权,以及其他合同解除权。5.一审法院决定终止评估无法律依据,评估机构主动要求终止评估更不合常理,应当更换评估机构继续完成评估。6.直接驳回驻马店兆荣公司的反诉无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已经查明装修资金由驻马店兆荣公司支出且《租赁合同》、《招商引资合同》的大部分义务都是驻马店兆荣公司履行。一审法院不应先收取驻马店兆荣公司的反诉费,最终驳回其起诉。为此,兆荣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驻马店市总工会提交意见称,一、兆荣公司申请调取河南省汇龙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二、驻马店市总工会向一审法院提供了《解除租赁合同通知书》的送达凭证,兆荣公司及驻马店兆荣公司承认已经收到,并在一审开庭笔录中有明确记载。三、关于兆荣公司所述大圆楼建筑物装修费,二审判决已认定其在取得充分证据后另行起诉解决,兆荣公司亦另案起诉。四、涉案合同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兆荣公司多次延期支付租金超过二个月,约定的解约条件已经成就。五、在兆荣公司未按约交还大圆楼的情况下,驻马店市总工会有权拒绝向其支付该部分装修和安装费用。兆荣公司所述电费与房租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综上,兆荣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驻马店市总工会与兆荣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第八条约定,延期两个月不交租金,驻马店市总工会有权终止合同。而双方此后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均未对该条款予以变更或修改。原审已查明,兆荣公司租赁期间,其支付租金多次延期超过两个月,故原审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不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亦无不当。因驻马店市总工会对涉案3区大园楼装修、设备安装费用以及水电费的支付义务与兆荣公司的房租给付义务并非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彼此独立且无牵连关系,故兆荣公司因此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及先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租金给付义务,无法律依据。关于涉案大园楼装修及设备安装费用数额的认定,在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没有达到鉴定要求且不能提供补充材料的情况下,鉴定机构终止鉴定,原审判决各方当事人在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时另行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关于兆荣公司申请再审所称的诉讼程序问题,经查阅一、二审卷宗,未发现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且兆荣公司所主张的程序问题对其实体权利并无实质影响,以此为由不足以启动再审程序。
综上,兆荣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兆荣(中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相波
审判员  方 芳
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鑫
书记员王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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