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2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泰盛恒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亚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圣文,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文,山东瑞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山东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凡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连,山东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艳峰,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山东泰盛恒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奥德燃气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临沂市利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14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东泰盛恒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周其濛
审判员 宋 冰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席林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