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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雨薇、焦作众合未来铝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0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3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秦雨薇,女,198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青林,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向,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焦作众合未来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颐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小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未来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魏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未来(焦作)铝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号/div>
法定代表人:魏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建新,男,196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再审申请人秦雨薇因与被申请人焦作众合未来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公司)、河南未来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来(焦作)铝业有限公司、魏建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秦雨薇申请再审称:一、秦雨薇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是本案适格原告。转账凭证、协议书以及公证文书等证据足以证明借款人河南未来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借资金来源于秦雨薇。众合公司协议书上不仅有当时法定代表人姜宝峰的签名也有众合公司的盖章,愿意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秦雨薇是实际出借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二、作为定案依据的秦雨薇询问笔录未经法庭质证、认证,直接作为定案依据,程序违法。三、原审审判程序违法。原审获取证据的来源不合法。刑事侦查阶段有权获得证据仅为公安机关和辩护人。若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不符合证据制度,且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调取的证据均是国家机密,未经法院审判直接认定,程序违法。四、公安机关并未将该笔借款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款项。五、秦雨薇在接受公安机关的第二次、第三次询问笔录是2019年2月在检察机关阅卷时获取,属于再审新证据。综上,原裁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秦雨薇作为新证据提交的其于2018年10月12日接受公安机关第二次、第三次询问时形成的询问笔录,形成于二审庭审前,而且秦雨薇虽然在该二份笔录中称其借款为多名出资人以其名义出借,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尚不足以证明其系本案适格原告,更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秦雨薇在二审庭审期间曾就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发表意见,故原审裁定结合其他在案证据作出的认定秦雨薇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不违反法定程序。此外,公安机关未将案涉借款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款项也并不能证明秦雨薇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综上,秦雨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秦雨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相波
审判员  方 芳
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鑫
书记员王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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