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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少伟、毛方育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0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3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少伟,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昱,河南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奕帆,河南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毛方育,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湘,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宗志文,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
再审申请人任少伟因与被申请人毛方育及一审第三人宗志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皖民终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任少伟申请再审称:一、本案诉争债权所涉借款合同、连带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任少伟从事个体经营、有积蓄,其与宗志文的民间借贷均是双方真实意思,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诉争债权虽纳入第三人宗志文所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范围,但不应成为认定涉案保证合同效力的理由。任少伟不是职业放贷人。涉案债权是申请人将自有资金出借,其在出借、追索过程中依法行使正当权利,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二、二审判决认定毛方育“已经实际代偿了400余万元”缺乏证据支持,且相关数额也不准确。三、二审程序违法,未能组织第三人宗志文到庭参加诉讼,剥夺其辩论权利,致使案件事实未予查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宗志文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而案涉借贷协议的效力问题应结合查明的事实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予以认定,进而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作出认定。关于毛方育应承担担保责任范围的认定,除查明已偿还的案涉借款本息外,亦需综合考虑任少伟通过安徽汇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已受偿的数额以及在宗志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获得追缴或退赔的数额。
综上,任少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相波
审判员  方 芳
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鑫
书记员王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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