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3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向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海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立,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亚,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汾兴尧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西关花苑物业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乔琰淇,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山西三佳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贡院东街23号。
法定代表人:段小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汾兴尧建材经销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山西三佳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民终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相波
审判员 方 芳
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鑫
书记员王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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