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南支行、赵勇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4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南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
负责人:韩立杰,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乐,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英,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勇,男,汉族,1943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越平,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琴,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育岗支行,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与育才街交叉口/div>
负责人:霍柳杨,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乐,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英,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南支行因与被申请人赵勇、一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育岗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终1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赵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周伦军
审判员  梅 芳
审判员  麻锦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洁
书记员任文正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