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酒厂、冯某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1-11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4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酒厂,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滨江东路南一段**。
投资人:邓健,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四川颂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静,四川星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四川顺兴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科东四路******
法定代表人:范维坤,职务不详。
一审第三人:四川聚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滨江东路南一段**div>
法定代表人:范维坤,职务不详。
一审第三人:范维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一审第三人:邓发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一审第三人:赵其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再审申请人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酒厂(以下简称大邑酒厂)因与被申请人冯某、一审第三人四川顺兴园林景观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兴园林公司)、四川聚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隆置业公司)、范维坤、邓发明、赵其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邑酒厂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大邑酒厂是聚隆置业公司股东,系事实认定错误。1.大邑酒厂与聚隆置业公司虽在《土地投资开发合同》中约定大邑酒厂以土地和房产作价入股聚隆置业公司,但大邑酒厂并未参与聚隆置业公司的经营管理、章程制订和修改,未行使过任何股东权利,更未从聚隆置业公司经营中获益。聚隆置业公司未办理任何变更(增加)股东的内部、外部手续,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及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冯某在二审上诉理由中提到的聚隆置业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召开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事项均是由其登记在簿的股东所为。故大邑酒厂不具有聚隆置业公司的股东身份。2.大邑酒厂并未成为聚隆置业公司的股东,不具有向聚隆置业公司出资的主体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在大邑酒厂与聚隆置业公司签订《土地投资开发合同》后,并未办理增加注册资本的登记手续,聚隆置业公司未就增加注册资本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修改、变更登记等工作,大邑酒厂未行使股东权利,聚隆置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股东和注册资本并未变更。故案涉房产虽过户到聚隆置业公司名下,但并不属大邑酒厂根据《公司法》规定对聚隆置业公司的出资,不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二)二审认定大邑酒厂与聚隆置业公司签订的《撤销协议》因构成抽逃出资,侵害公司财产权益和债权人利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而无效,系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关于禁止抽逃出资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可知,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该行为在实质上须以损害公司权益为要件。抽逃出资的主体应当是股东,所“抽逃”的出资应当是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时认缴的出资,且行为人实施的抽逃行为实质上损害了公司权益。大邑酒厂并未取得聚隆置业公司的股东身份,案涉房产并未作为聚隆置业公司的注册资本,聚隆置业公司并未增加注册资本,双方签订《撤销协议》约定将案涉房产过户回大邑酒厂并未损害聚隆置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大邑酒厂未取得聚隆置业公司的股东身份,双方签订《撤销协议》的行为不属于“抽逃出资”。2.大邑酒厂与聚隆置业公司于2013年5月8日签订的《土地投资开发合同》和2016年1月5日签订的《撤销协议》均是民事合同,《土地投资开发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中,除将案涉房产过户至聚隆置业公司外,其他合同内容均未履行;《撤销协议》是在《土地投资开发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情况下,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而协商签订;《撤销协议》签订后,双方已进行了实质履行,完成了产权变更的必经程序,大邑酒厂对案涉房产享有能够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故《土地投资开发合同》《撤销协议》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综上,大邑酒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冯某提交意见称,(一)冯某申请执行聚隆置业公司案涉土地于法有据,本案系聚隆置业公司意图转移财产、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冯某对聚隆置业公司享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合法债权,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大邑酒厂于2013年以案涉房地产投资入股并过户登记至聚隆置业公司名下,若案涉土地不能进行土地用途变更,导致房地产开发不能正常进行的事实成立,双方应早已知晓,并及早签订撤销协议,终止《土地投资开发合同》,而不是2016年1月5日才签订。在冯某向成都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在向法院申请保全案涉土地之后,大邑洒厂与聚隆置业公司才于匆忙之中办理房产过户完税手续,其目的明显是逃避债务。(二)大邑酒厂已将案涉土地作为股东出资变更至聚隆置业公司名下,案涉土地使用权属于聚隆置业公司的财产,大邑酒厂无权任意取回,否则构成股东抽逃出资。大邑酒厂与聚隆置业公司在2013年4月20日就签订了租房合同,将案涉房屋出租给聚隆置业公司作办公使用。聚隆置业公司于2013年7月1日在工商部门将公司注册地址正式变更为案涉房产所在地址。案涉房产已于2013年11月27日实际过户登记至聚隆置业公司名下,为此,大邑酒厂也获得了聚隆置业公司23%的股份权利。此外,聚隆置业公司虽未到工商部门申请注册资金增资、股东变更、股权变更等登记手续,但不影响大邑酒厂以土地作价增资入股的实质法律效果。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相关规定,工商登记只是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而非认定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2016年1月5日大邑酒厂与聚隆置业公司签订《撤销协议》,约定将案涉房产过户回大邑酒厂,该协议的实质是大邑酒厂从聚隆置业公司抽回股东出资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协议。大邑酒厂作为案外人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冯某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综上,应驳回大邑酒厂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大邑酒厂就案涉房地产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应当以不动产登记作为判断本案所涉房屋及土地权属的依据。现大邑酒厂根据与聚隆置业公司签订的《土地投资开发合同》的约定将案涉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聚隆置业公司名下,故聚隆置业公司享有对案涉房地产的物权,人民法院在根据冯某申请而对聚隆置业公司的强制执行中对案涉房地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于法有据。
其次,从案涉房地产的流转过程来看,2013年5月8日,大邑酒厂与聚隆置业公司签订《土地投资开发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第(四)项对作价入股的资产、资产评估的价值、入股后聚隆置业公司注册资本金的变更情况以及各股东出资比例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即大邑酒厂以其案涉房地产作价出资299万元,占股23%,大邑酒厂享有聚隆置业公司该项目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约定利益分成:大邑酒厂和聚隆置业公司双方经过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净利润报告按股权分配。2013年11月27日,大邑酒厂将案涉房地产转移登记至聚隆置业公司名下,即履行了《土地投资开发合同》约定的股东出资义务。虽然聚隆置业公司未办理任何变更(增加)股东的内部、外部手续,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及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但不影响对大邑酒厂已按照《土地投资开发合同》约定实际履行了向聚隆置业公司的出资义务这一基本事实的认定。
再次,股东在将其财产向公司出资完成之后,该出资即成为公司财产的组成部分,而独立于股东的个人财产。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出资一经形成公司财产,任何股东均不能以个人名义去支配该财产。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股东此时依法享有的是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此外,《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因此,法律禁止股东未经法定程序而为的抽回出资行为。本案中,2016年1月5日,大邑酒厂与聚隆置业公司签订《撤销协议》,撤销土地投资开发合同,协议将案涉房地产过户回大邑酒厂,该约定显然有违《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财产权、股东取回出资等规定,且该行为将减少聚隆置业公司的责任财产,可能损害聚隆置业公司其他债权人利益,二审判决据此认定该协议无效,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酒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司 伟
审判员 马成波
审判员 叶 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泫华
书记员罗映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