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官春花,女,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涛,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斌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水北镇颖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邹细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细平,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襄汾县亚太新城**号楼**单元**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高国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高国刚,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汾县。
原审第三人:段民娟,女,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汾县。
原审第三人:郝乃祥,男,195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襄汾县。
再审申请人上官春花因与被申请人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襄汾县鑫盛冶炼有限公司、高国刚、段民娟、郝乃祥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终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官春花与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且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上官春花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官春花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官春花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雅玲
审判员 肖 峰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夏根辉
书记员杨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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