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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控国融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福州大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5-0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中控国融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合肥天鹅湖万达广场7-办**。
法定代表人:李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华金,辽宁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党生,男,1963年7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州大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A座20层01.02.03.05(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郭妙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福建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控国融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再审申请人福州大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福州大德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雅玲
审判员  肖 峰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夏根辉
书记员杨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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