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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雁某花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史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8-25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4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雁某花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子午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唐惠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陕西维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陕西维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史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斐,陕西耀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涛,陕西耀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第三人:刘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再审申请人陕西雁某花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史某、一审第三人刘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民终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陕西雁某花卉园艺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东敏
审判员  陈纪忠
审判员  丁广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昊
书记员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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