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威海海盛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5-0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威海海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文登市公园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成,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富盛经济开发区区。
法定代表人:周德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芳,上海融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爱国,上海同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威海海盛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威海海盛置业有限公司称其与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审法院达成执行和解,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威海海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海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雅玲
审判员  肖 峰
审判员  张 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夏根辉
书记员杨九如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