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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宝马煤化科技有限公司、鹤壁市宝马化肥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04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4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鹤壁宝马煤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长风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于红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壁市宝马化肥厂。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长风南路。
法定代表人:于喜有,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壁宝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长风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于红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壁宝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中段(宝马宾馆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进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喜有,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宏天智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建安路润恒工业厂区**栋第**层**。
法定代表人:黄少龙,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高科技生产基地**号楼楼。
法定代表人:樊险峰,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金洲催化剂有限公。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芳茂村村。
法定代表人:高云霞,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市金州化工科技有限公。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省庄村村。
法定代表人:邵金山,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杏花营工业园区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英,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鹤壁宝马煤化科技有限公司、鹤壁市宝马化肥厂、鹤壁宝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宝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喜有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宏天智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常州金洲催化剂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新开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鹤壁宝马煤化科技有限公司、鹤壁市宝马化肥厂、鹤壁宝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宝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喜有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豫民终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因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鹤壁宝马煤化科技有限公司、鹤壁市宝马化肥厂、鹤壁宝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宝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喜有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鹤壁宝马煤化科技有限公司、鹤壁市宝马化肥厂、鹤壁宝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宝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喜有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鹤壁宝马煤化科技有限公司、鹤壁市宝马化肥厂、鹤壁宝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宝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喜有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相波
审判员  方 芳
审判员  关晓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鑫
书记员王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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