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4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巴音东路**号(萨依巴格市场正门对面)**楼。
法定代表人:马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群,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东方大地地基基础技术开发有限。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金**角商贸城贸城。
法定代表人:车士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大地地基基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终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经本院审查,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针对北京东方大地地基基础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终235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一案,以(2019)最高法民申751号民事裁定提审该案。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终结对同一案件当事人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再审申请的审查,并于案件提审后,对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请求一并进行审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巴州俊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弘磊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欧海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旺益
书记员闫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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