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09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5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洋,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张军,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桂荣,山西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和平,山西佳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澹台印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桂荣,山西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和平,山西佳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辖终5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刘雪梅
审判员  刘京川
审判员  宋 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席林林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