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郴州市教育局,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庹登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良福,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郴州市第一中学(以下简称郴州一中)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华公司)、郴州市第三中学、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郴州市教育局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终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郴州一中以其与汇华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郴州一中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郴州市第一中学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燕竹
审判员 张颖新
审判员 江显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智锋
书记员黄慧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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