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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第一中学、郴州市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12-02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5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郴州市第一中学(原名郴州市第一完全中学),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桔井路**。
法定代表人:郭洪波,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伟,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郴州市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湘南国际物流园长信广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湘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飞,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历斌,湖南人和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郴州市第三中学,住,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民权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家贵,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黎,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洪灿,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生,该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才金,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郴州市教育局,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庹登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良福,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郴州市第一中学(以下简称郴州一中)因与被申请人郴州市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华公司)、郴州市第三中学、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郴州市教育局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终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郴州一中以其与汇华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郴州一中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郴州市第一中学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燕竹
审判员  张颖新
审判员  江显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智锋
书记员黄慧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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