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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杨宏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25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35号金骊总府大厦21,20,19层。
负责人:谢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茂,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丽丽,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宏,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娟,南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海波,南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红塔新区红叶广场。
法定代表人:全长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郎,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宏、南江红叶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终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延忱
审判员  冯文生
审判员  马 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东一
书记员何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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